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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萧山刑事律师  
  “王莹的死亡现场表明,吴海宾杀人手段十分残忍,对王莹连捅二十多刀致死,这不难看出吴海宾对生命的无视和穷凶极恶的本性。”
  “吴海宾是因为当时看到王莹与另一男子关系暧昧,因爱生恨而冲动将她残忍杀害的。”
  5月16日,在山西省首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再次激烈交锋。
  “我……我是一个被判处极刑的罪犯,国家能给我这样一个辩护机会,我……我非常感激。”吴海宾哽咽了。他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喉咙像有一只手在撕扯着声带,他用力地在颤抖声中吐出几个字:“谢谢法官、检察官……”
  一声感谢背后,凸现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逐步深入的历程,也预示着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
  18家高院基本解决编制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去年底,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然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为了解决审判任务加重与审判力量缺口较大、人员素质不高的矛盾,2005年底,最高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今年补充的人员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目前为法院系统补充的编制已经下达各高级法院。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各省高院根据审判案件数量的情况,预测出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申请增加必需的机构、人员编制,如果编制没有完全到位,各高院通过从下级法院借调业务骨干、面向社会招考、聘任下级法院审判骨干为助理审判员等方法,以解燃眉之急。
  “针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多数高院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员调整、选拔、考核、招录工作,相关人员将有计划地逐步充实到位。”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除个别省份还在积极争取外,多数省已同意为高院增设审判庭机构,增加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人员编制,有的省还同意增加1至2名院领导职数或副厅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职数。
  据了解,人员编制问题在河北、云南、河南、山东、广东、江西、山西、湖南、江苏、浙江、湖北、内蒙古、广西、吉林、安徽、福建、黑龙江、重庆18家高级法院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多数地区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解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和必要装备,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今年2月,肖扬在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求。
  据了解,为解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带来的经费不足问题,最高法院曾专门向各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在今年的经费预算中,充分考虑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按通知要求,各高院及时进行了预算,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了申请增加经费预算的报告,向当地省委、省政府反映经费和物资装备上的困难,争取支持。”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多数地区已将此项经费列入了省级财政预算,并已部分到位。
  他说,在申报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的地区,一些高院采取提前垫支、重点保障、逐步改善等措施,逐步为刑庭增加办案差旅费、办案用车、电脑等设备,为新增人员准备了办公、住宿用房,对审判法庭等审判设施进行配套完善和修缮改造等,基本保证了二审开庭工作需要。
  规范二审开庭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目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没有完备的程序规则,涉及到各个部门的配合及各个诉讼环节的衔接等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对此,部分高院结合实际和死刑案件特点,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保障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部分高院制定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实施细则》、《死刑二审案件审判管理制度》、《死刑二审案件庭审处置规范用语》、《死刑案件定罪量刑意见》等,对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法院就已经着手有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据悉,作为指导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司法文件———《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目前最高法院已与最高检察院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即将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将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庭审重点、审理期限和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难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示范片》目前也已完成后期制作,很快将下发各地法院试用。
  另据透露,关于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四种常见犯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经反复征求意见,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很快下发执行。
  公检法司将下发意见保障证人出庭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近日下发的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
  纪要下发后,各高院尝试了积极的探索:有的高院与检察院协商制定《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阅卷时间及出庭等问题的有关规定》,与司法机关商定《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指定律师出庭问题的有关规定》等,为死刑二审案件顺利开庭打好了“地基”。
  据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反复与公、检、司三家协调和征求意见,起草了即将由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将就保障证人、人员、鉴定人、出庭问题,以及解决死刑犯集中关押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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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组成死刑复核强大阵容
  “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惟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最高法院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

  他指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行动,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2006年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布局的重中之重。
  据悉,为了逐步做到死刑核准与死刑二审开庭相分离,最高法院在原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基础上新设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这三个刑庭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为确保复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高法院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素质和经验必须过硬。”业内人士如此评述。
  这一说法得到了印证。“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是从全国法院挑选出的政治素质较高、富有刑事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他们必须具有大学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也是遴选的重要参考因素。”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说。
  据介绍,新增刑庭人员的配备还有另外三种方式:从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作为法官助手,培养后备力量,或者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招录聘任书记员,为刑事审判提供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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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涉入“深水区”历程
  200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涉及八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备受关注。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2月23日,为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最高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了10个案件较多的高级法院参加会议,分析形势。
  2006年3月下旬开始,为有效促进二审开庭工作取得进展,最高法院几位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和专职委员,分别到部分省高院检查指导工作,与当地省委领导交换意见,争取支持。
  2006年4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006年5月23日至25日,最高法院在广东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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