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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作用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8日 萧山刑事律师  Tags: 辩护律师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

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

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

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杭州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傅春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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