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聘请律师须知
刑事动态
[刑事律师]业务范围
[傅春萍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
fcplawyer@126.com
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聘请律师须知
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
刑事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律师会见的作用
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作用
黄湖今年8条四好农村路建设基本完工
老“集镇”有新期待,云会村在蜕变
一窗“兜底办” 破解“老大难” 建德在杭州地区首创“最多跑一次”兜底服务
建德“森林专家”助推香榧变身“摇钱树”
市反电诈核心提示学生——谨防三类诈骗 小我消息平安
紫阳街道贯彻从严治党 开展“情景式教育”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
什么叫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17日
萧山刑事律师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2.投案后独揽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3.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4.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应当构成自首
5.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