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fcplawyer@126.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假释,被我们刚刚唤起的正义

发布时间:2015年5月9日 萧山刑事律师  
  假释,在刑法理论上,是指对服刑人的附条件释放。假释与减刑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服刑人的改造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法意,假释的条件应当比减刑要宽缓,即多数服刑人在服刑期间,能获得假释,少数服刑人才能得到减刑。可是,现实的状况给刑法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和立法原义恰恰相反,是多数服刑人能减刑,而只有少数人能获得假释。有数据为证:在一个省,罪犯的假释率2000年为2.44%,2001年为1.94%。
其实,假释制度是刑罚制度日益谦抑、宽缓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使然,是在监禁刑替代了生命刑、肉刑之后的人类更加文明、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这深刻记录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脚步。
在日本,罪犯的假释比例为56.8%,其中,初犯者为80.4%,6次以上入狱者为31.9%(1993年);在美国,罪犯的假释比例为72%(1993年,);在加拿大,罪犯的假释比例为36.2%(1992-1993年);在瑞典,罪犯的假释比例为33%(1993-1994年);在瑞士,罪犯只要服满三分之二的刑期,从理论上说,都可以获得假释。
假释的根本的意义是维护社会正义。过去,我们说到刑法的正义,往往停留在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上,以为,通过惩罚,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这就是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这当然是重要的。并且今后也主要是通过惩治犯罪,去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然而,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告诉我们,惩治犯罪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含义。正义,同样包括保障犯罪分子、乃至服刑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学界,公认的理念是:刑罚是保障犯罪人的大宪章。同理,保障服刑人的权利,就成为我们推进法治国进程的题中应有之意。甚至,监狱对服刑人权利保障的状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准的标尺。
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假释是服刑人的权利,而不是监狱对服刑人的奖励。长期以来,我们的观念中一直把假释作为监狱对表现好的服刑人奖励对待的。所以,即使服刑人的表现达到了假释的条件,我们也不会提起启动假释的程序。这就出现了许多服刑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假释的,而得不到假释的情况的大量发生。很显然,服刑人可以假释,而无法获得假释,这就使假释所体现的社会正义不能得到落实。换句话说,就是服刑人经过改造,有了悔改表现,剩余刑期本不需要在监狱继续度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使服刑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的实现,而不得不继续在监狱服刑。这使得法律为服刑人设定的权利无法满足。这种状况,对服刑人来说就是缺乏正义的表现。
当然,假释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核心的意义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狱工作的全部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这是当代社会监狱工作的核心价值。这不仅是社会分工使然,也是监狱作为社会公共安全机关的唯一职能。监狱工作社会化,其基本的要求就是最大限度的使罪犯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它的机制是:尽可能的让罪犯与社会接触(全情景接触、零距离接触、无障碍接触),尽可能减小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隔膜,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
基础的意义是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监狱工作职能的有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刑罚是不得已的恶”,是暂时无法禁止的恶。正因为如此,应当使监禁最小化。再者,监狱作为一种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监狱应当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改造的罪犯上,通过提高效率和工作运行质量,将服刑人中的“关键的少数”改造好。
重要的意义在于实现监狱工作的经济性。监狱的运行是一项高成本的社会公共开支。在美国,一个罪犯每年的直接消耗是2.5万美元;在英国,为2.77万英镑;在西班牙,为1.38万欧元。即使在我国,一个罪犯一年的综合开支大约要1.5万元。可惜的是,社会各界对监狱的成本很少顾及,民众的普遍心理是在“重刑主义”的惯性下的几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情绪宣泄。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