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聘请律师须知
刑事动态
[刑事律师]业务范围
[傅春萍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
fcplawyer@126.com
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刑事律师]法律服务
税务所副所长私收赞助款不入帐获刑
医生存在过失可犯医疗事故罪
小村官侵占资金2万元获刑七个月
什么是绑架罪?绑架罪如何量刑?
石家庄公开审理男子劫持儿童被警方击伤案
重婚行为包括哪些
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构成自首
论新时期我国走私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自伤后到商场假摔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
自首的概念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5日
萧山刑事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2.投案后独揽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3.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4.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应当构成自首
5.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