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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1日 萧山刑事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外公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做出界定,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由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所涉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据最高法统计,自2002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有时候侵权人故意将其服务器设在境外,规避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享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遭遇侵权,权利人在中国就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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