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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找车费抢项链 被判实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萧山刑事律师  
为寻找回家的车费,蓝某抢走了石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日前,凤山县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14日,蓝某乘坐客车来到凤山县城。次日早上,蓝某发现身上只剩余几十元钱,因回家费用不足,遂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然后在凤山县城闲逛,寻找作案目标。下午4时许,蓝某闲逛到“东鹏市场”时,看到石某抱着两岁的小孩站在“柳凤超市”门口,即慢慢接近石某,趁石某不备抢走石某戴在脖子上价值3395元的金项链。石某被抢后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呼喊,听到呼喊声的程某也跟着石某追赶蓝某。二人追到河曲路“金水湾宾馆”时已看不到蓝某,石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民警在凤山县委大门前的桥头将蓝某抓获,当场从蓝某身上查获石某被抢的金项链。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抢夺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夺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赃物被及时追缴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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