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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产纠纷 法官释法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萧山刑事律师  
李某自2006年起承租了王某位于托里县铁厂镇的王合作综合楼一楼的门面房。但双方未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现王某想收回该门面房,遂向李某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李某用其租赁的门面经营火锅,本人投入装修费3万余元,想继续承租该房屋,不愿解除租赁合同。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王某支付未交纳的房租费4800元、水费7660元、取暖费11000元,共计23460元;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告知双方当事人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主审法官将以上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了告知了李某,李某在知晓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王某达成了协议。王某与被告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于2013年4月12日之前搬出所租赁房屋,王某当庭给付李某装修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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