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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摘要:单位犯罪是相对于 自然 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做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 经济 、 社会 领域日益渗透和 发展 。新修订的刑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 理论 研究 和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分歧。文章通过综合 分析 的 方法 ,阐述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确立了主体的行为,并就其对司法的 影响 及立法的完善进行研究和建议,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转载于中国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关键词:单位犯罪;确立主体;司法实践;完善立法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涉及单位管理人员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名义达到个人犯罪目的 问题 。这些问题关系到 法律 主体性质的认定,并直接影响到定罪是否准确,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对惩治单位犯罪活动起着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依法准确打击单位犯罪活动等问题的反映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单位犯罪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
  (一)单位犯罪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其社会危害性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利用单位的名义,打着为集体和单位谋利的幌子,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公然进行走私、贩毒、贿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安定团结的 政治 局面,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单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单位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实质上其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因此,不能说单位缺乏主观意志,不能实施犯罪。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刑事法律原则一致
  这种犯罪的非法受益人往往是单位自身,如果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单位的其他人员就体现不出刑事制裁,从而与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不符。因此,只有确定单位为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对这类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
  (四)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具备受罚能力
  单位固然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特点,不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手段,但在财产刑中的罚金刑是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单位具有受罚能力。
  (五)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并被现行刑事立法所确认
  我国1987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明确规定:“单位走私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首次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若干刑法单行法规中,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处罚,主要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12件单行刑法先后对7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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