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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春萍律师]以案说法
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
2015年8月16日
萧山刑事律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判二缓三,判三缓四的说法,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也可定为两年半或3年半、四年。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再考验亲诶没有犯新罪,违反法律、法规和发现漏罪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制度。
所谓判3缓4,就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这四年里,不用坐牢,就跟平时一样的生活,但是不能再犯罪或者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否则就要重新坐牢,执行那3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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