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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对现行立法金融犯罪分类标准之评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萧山刑事律师  
  【金融犯罪】对现行立法金融犯罪分类标准之评析
  我国理论界对金融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而在立法上,我国新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采取了混合法。既包含客体分类法,又包含有行为分类法。《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三章第四、五两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明显是按客体进行的分类,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是按行为方式进行的分类。金融犯罪都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但第四节,而且第五节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也是金融管理秩序。然而,金融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利益有更大的破坏性。同时,金融诈骗罪是通过诈骗方式直接占有对他人的财产,而破坏金融管理犯罪则未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即使有此目的,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内幕交易罪都是通过间接方式达到此目的。同时,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独作为一类,刑法这样的分类规定,既体现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否定评价态度,突出了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打击锋芒,又照顾到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操作,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行为方式的犯罪能正确地定罪量刑。这种分类方法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在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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