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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司法保障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Tags: 司法,刑事被告人,人权,犯罪嫌疑人,犯罪

日前,最高法院举行了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回答公众代表关于“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间如何平衡”问题时,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和保护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安全始终是我们高度关注的内容”,“比如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要求不允许有这样的做法”,“河南法院公布对被告人在开庭受审的时候有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充分体现司法文明的安排,这些都昭示着法院在保护涉案当事人利益方面采取的一些具体举措”。(据12月5日人民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强调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刑事被告人在庭审时实行“剃光头”、“穿号服”、“坐囚笼”的做法,不仅仅关系到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更关系到对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最高法院要求在庭审时去除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既体现了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也是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没有司法程序公平必然难有司法的实体公平,最终也难保证司法公正。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刑事被告人理所当然享有与其他任何普通人平等的权利和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在判决前就被贴上“剃光头”、“穿号服”、“坐囚笼”等明显的“犯罪化标签”,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等同为罪犯,无疑会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歧视,进而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在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去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身上的“犯罪化标签”,是确保司法程序公平的必然要求。

“圣人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故见象箸而怖,知天下不足也。”实现司法文明应从小处入手,不应该只由法院一家表明态度,在从今往后的庭审中不允许再对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坐囚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虽然早前绝大多数地方已摒弃了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等愚昧落后的做法,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改进和提高,更新司法理念、改革司法体制机制必须做到与时代同进步、与社会同发展。

从微博、微信和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同时上线,到力推裁判文书、审判程序和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到坚决去除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短短半个月时间里,最高法院和不少地方法院就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深化司法改革举措,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强大内生动力。而且,这每一项改革举措都围绕着有利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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