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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刑法分则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7日 萧山刑事律师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
  (1)第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2)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3)第198条第2款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4)第294条第3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等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少关于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1、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3、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碍公务罪等实行并罚;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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