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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地球物理探测设备 触刑单处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萧山刑事律师  
公民、集体、国家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占毁坏。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12月份,濮阳市某技术公司在濮阳县海通乡进行石油勘探施工。当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本村王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红色五菱面包车窜至该施工工地,将该工地使用中的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剪断,造成三根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及及六个地球物理探测线接头报废。经鉴定,地球物理探测电缆线价值8351元,六个地球物理探测线接头价值780元,共计9131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自首情节,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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