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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追尾危险驾驶 男子被判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萧山刑事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饭店喝酒后,危险驾驶车辆上路,却不料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擦碰事故,该行为被检察院认定属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日前,江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19线由龙州县方向往崇左市城区行驶,当驶至省道319线7km+75m路段时,碰撞到黄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牵引的搅拌机尾部,造成王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从王某的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经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黄某与王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黄某已按协议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二款的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9mg/100ml,远超过醉酒后驾车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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