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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做1题打学生50棍 体罚学生法律不容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萧山刑事律师  

少做1题打学生50棍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南道县寿雁镇唐家中心小学的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一老师体罚,“一道题50竹棍,累计9题,450竹棍”,打得学生双手成青紫色,肿得像馒头。12月21日下午,道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新闻来源:北青网)

体罚学生法律不容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看了以上规定,大家可能会问:以上都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给予保护的规定,那么体罚成年学生的行为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仅禁止对于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由于体罚侵犯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因此对于成年学生、员工等一切公民进行体罚都是违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惩罚教育和体罚之间,其实有着明确界限,即,要让学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受到深刻的教育,从而更有利于达成教育目的。鉴于此,惩罚教育必然不能损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必然能够触动学生的灵魂,而不是让学生在惩罚中受到身体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屈辱。教育与简单粗暴从来是不相容的,惩罚教育更该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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