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fcplawyer@126.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自首认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萧山刑事律师  
自首主体的认定问题

自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能够作为自首主体,是毋庸置疑,而单位作为自首主体,因为实践中较少出现,因而还有不同看法。
单位虽然没有精神,没有生命,但不能说没有意志,单位有自己的机构,可形成自己的意志,只要肯定单位意志的存在就肯定其具备自首的可能,从法律规定上看,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能作为犯罪主体,就说明单位也存在自首。只是在认定单位自首时要注意鉴别作出自首行为的名义个体是谁,名义是单位就认定单位,如盖有公章的投案材料,或者单位经集体研究后,让某人以单位名义投案;
名义是责任人员就认定责任人员,若是能代表单位的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其投案既体现单位意志,同时又体现个人意志,那么应同时认定单位和其本人的自首。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