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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也可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萧山刑事律师  
  5月11日下午1点左右,郑某已经赶到火车站,此时距离他乘坐的火车发车还有4个小时。郑某说,因闲着无事,他打算到马路对面的网吧上网。刚行至北京站西街过街天桥上,便看到一男一女在天桥厮打,其中女的身着城管制服。“男的应该是在天桥上无照摆摊的小商贩,对女城管边打边骂,骂得非常难听”,郑某说,他当时实在是有点看不下去了,上前一把推开那男子,并把他按倒在地。该男子从地上站起来后,反手给了郑某一拳,郑某一抬手,打伤那名男子的右眼。随后,郑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事后经诊断,该男子的右眼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郑某遇事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方认为,鉴于郑某有躁狂精神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某受审时言语不多。他的父亲也从老家赶来参加旁听。庭审中,城管向检方出具证明称,事发时被商贩推搡的女城管确实受伤,但尚未达到伤残鉴定的标准,郑某是出于为女城管鸣不平而“拔刀相助”,希望能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郑某的行为过激,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考虑到他自身的一些原因,及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同时,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郑某出手打人并非是“出于私利”等因素,“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听到宣判结果,郑某怔了一下,手里紧紧攥着判决。直到被询问是否对判决结果满意时,郑某才说,“我真的希望是这样,但没敢想……”。
  宣判后,郑某说,他对自己当时的行为并不后悔,但也承认有点过激,不应该把人打伤。他的父亲则连声对法官表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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