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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见义勇为让刑法尴尬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萧山刑事律师  
  据《羊城晚报》报道,10年前,广东东莞青年叶灿辉因参与团伙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叶灿辉在狱中立志重新做人,由于表现良好,三次获得减刑,并被假释提前出狱。去年,仍处于假释期的叶灿辉在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抢劫,义愤填膺,奋然挺身与歹徒搏斗,不幸被歹徒连捅数刀,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对于叶灿辉的这一见义勇为的壮举,是否应当授予其烈士或英雄称号,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多数人认为,英雄不问出身,关键看他是否在危急时刻作出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叶灿辉虽然是假释犯,但他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遭遇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应当被授予革命烈士的光荣称号。
笔者也十分敬佩叶灿辉为救他人英勇献身的壮举,如果因为叶灿辉曾经犯过罪,因为他现在还是个假释犯,就看不到叶的行为的闪光点,是不符合唯物主义用发展的眼光看人的要求的,也是极不公平的,更加不利于对其他犯罪人的改造。他虽然曾经犯过罪,但在关键时刻,他越过了妨碍他向公民甚至高尚的人过渡的所有障碍!在他犯罪的时候,法律已对他制裁;在他为制止恶行交上生命的答卷后,正义理应把勋章颁给他!他的这一壮举值得全社会颂扬,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宣传他的事迹对于激励大家勇于同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叶灿辉能否被授予烈士称号呢?翻开《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得不处于一种无奈的尴尬之中。
尽管我们在道义上对叶灿辉的行为是完全肯定的,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叶灿辉的特殊身份:叶灿辉在十年前被判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来三次减刑并获得假释。按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判断出,叶不仅是假释犯,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而《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项内容,没有规定剥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但从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断,叶似乎不应当享有获得革命烈士这一崇高荣誉称号的权利。
再看《刑法》第四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关于假释的六条具体内容,分别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程序、考验期限、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监督假释犯的机关、违反规定或者发现漏罪的处理等,其中明确规定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不知是否是立法者的疏漏,纵观假释这一节的刑法条款,只有对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假释犯立功受奖的权利。但在《刑法》关于减刑一节的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许立法者在立法之初认为,假释犯到社会上不再惹是生非、重新犯罪就不错了,断然不会做出什么见义勇为的壮举,所以根本没必要规定假释犯有立功表现如何处理。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刑法许多的法条往往只规定对被告人如何惩处,没有规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处罚时应当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源,反映了传统立法者思想深处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面对假释犯叶灿辉英勇献身的壮举,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
这些年来,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指出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不良倾向,许多司法人员只注重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呼吁确立平等保护所有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新理念。眼前的尴尬,追根溯源,让我们感到更新司法理念,立法机关首先必须树立重视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新理念,否则更新司法理念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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