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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进离婚案维持原判 被迫写保证之说无证据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萧山刑事律师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方宏进起诉妻子于红伟离婚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方宏进夫妇二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方宏进同妻子的离婚诉讼中,是否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几处房产和股权的分割,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成为这场离婚诉讼的焦点。

  焦点一:

  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

  于红伟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方宏进手书的《保证书》,用来证明方宏进同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落款显示《保证书》写于2006年6月13日,其内容显示方宏进曾于2006年6月初的两个早上,“在宾馆房间与复旦大学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前也发生过,被妻子发现。”

  在法庭上,方宏进本人对这份《保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书写《保证书》是因为不堪于红伟的猜疑、臆断以及对当时直播重要工作和生活的严重干扰,出于无奈,由于红伟口述、由上诉人书写而成的。保证书后半段的内容也可以充分反映上诉人是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

  然而法院认为,方宏进提出的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故未予采信。

  焦点二:

  三处房产及股权的分割

  于红伟向法院上诉时称,位于海淀区北洼西里的一处房屋作为与方宏进婚后之唯一的共同住房,以及天津市河西区方宏进父亲的一套住房,都应归自己所有。而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曾共同购买朝阳区崔各庄奶西村的一处房屋,方宏进还取得了哈尔滨某药业公司的股权,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北洼西里的房屋尚处在查封状态暂不宜处理,方宏进父亲住房因目前无法确定方宏进对这套房屋的占有份额,因此目前也无法处理。而朝阳区奶西村的房屋因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方宏进夫妇无法提供房产证明,故无法处理。此外,因为于红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方宏进实际持有药业公司的股权,法院对于红伟的分割要求也没有支持。

  焦点三:

  债务承担

  2007年,方宏进曾向浙江某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中央电视台广告款。方宏进表示这笔钱是用于支付澳卫时代广告公司的广告款,而于红伟则是该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且管理公司财务。“于红伟多次从公司账户提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方宏进主张这一笔200万元的债务应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双方按照在该广告传媒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分担。

  因方宏进未能向法院出具证明上述陈述的证据,法院判决由方宏进个人进行偿还。

  焦点四:

  孩子的抚养费

  因为女儿方贞在上海就读于私立学校,生活学习的费用远高于普通高中,于红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每月1800元抚养费过低,“女儿初三下半学期就开始读国外的全英文的课程,一年的学费加生活费要18万至20万元。”于红伟希望能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万元,“他又出书又开公司的,肯定拿得出这笔钱。”

  然而,因为于红伟无法证明方宏进有能力给付每月1万元子女抚养费,因此这项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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