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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萧山刑事律师  

  看到所有物品被扣押到位后,申请执行人感慨地对临沂市罗庄法院执行人员说:“你们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你们,我们公司的钱就打水漂了。”

  2012年10月,被告颜某向原告临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用于经营酒水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合同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罗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但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但不还款,反而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7月向罗庄法院申请执行。罗庄法院立案后,及时查询了被执行人颜某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银行存款为零,并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境。

  后罗庄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可能有一批财产藏匿于兰山区某处,经罗庄法院执行法官对货物运转的详情多方调查、核实,确认该批财产是被执行人逃债时匆忙留在其居住在兰山区的一个朋友租住的仓库内。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损失降到最低,罗庄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10月23日,组织警力,及时将全部财产采取了扣押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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