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3706817283
13706817283
邮箱:fcplawyer@126.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站内搜索

干以胜:双规的依据是党纪而非国法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2007年2月13日10时,国新办请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
  您刚提及的几个大案要案里,我们经常看到这些官员被移交司法部门之前,被纪委部门“双规”起来了。去年有一些专家们提出一些质疑,据他们所知,中国没有一部法律给任何政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或者是代替司法部门行使执法权。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评论?这些专家提出来的有没有道理,到底有没有这么一部法律?
  [干以胜]:
  你说的有些专家对“两规”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注意到了。首先应该明确,“两规”是一种党内审查的方式,是对犯错误的党员、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它的依据是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
  党内法规对于“两规”问题有严格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两规”,“两规”的程序是什么,批准权限是什么,包括对“两规”对象不能侮辱人格、刑讯逼供、侵犯人权,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比如我们对于被审查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作出处分以前,还是把他作为党员、作为同志来对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包括有病了给他创造条件治病,他也有一定的和家人通话的自由。如果违反了党内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以,“两规”在性质上不同于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