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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
  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
  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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