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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萧山刑事律师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可以由公民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但刑法第381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和战争动员制度,危害战时国家军事利益。“军事征用”,是指武装部队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的需要,依法使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这是国家为适应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加强战时国防物质保障韵需要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和重要的国防制度。按照这一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所有属于征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提供给国菜妄菩姜装部队。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害武装部队的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战时出于军队或作战需要的目的,征用公民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而拒不提供给国家或武装部队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征用,一般由国家颁布法令或命令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统一适用,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战区武装部队直接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武装部队根据作战需要,也可依照战时法令或命令随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物品。设备包括各种器材、机械等。设施包括建筑物、场地,如住宅等。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船、民用飞机,非机动车、船。其他物资是指为战时武装部队急需的一切物质财产,如衣、被、食品、牲畜、通讯工具等。拒绝军事征用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将被征用的个人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交付武装部队使用,即对国家、武装部队征用的物品拒不提供或者藏匿、转移、销毁、出售的。根据法律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征用的,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因拒绝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拒绝征用物资数额较大的、拥有武装部队战时急需物资而拒不提供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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