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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5日 萧山刑事律师  


 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分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 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数额较大” 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所作的补充性规定,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和单位有行政处 罚权的政府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行机关 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没收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高教授:
  去年春,我借给朋友肖某一万元钱开小餐馆,可由于他经营不善,把钱亏光了,一时不能偿还。不久前,肖某因为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以没收财产。这样一来,肖某和他的家人更是难以偿还我的钱了。所以,特来信请教,在犯罪人的财产被没收时,能请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吗?邱国成

  邱国成: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些犯罪分子在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前欠有他人的债务,可否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呢?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没收财产偿还。为此,如果你借给肖某债务符合这一规定,那么,就可以请求以肖某被没收的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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