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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萧山刑事律师  
[释义]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和银行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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